《漫知视界》第 1 期:保护积木模型作品著作权,简洁明了。
2025-01-19
  以下文章来源于上海知产法院 ,作者秦天宁  “漫知视界”再次跟您见面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漫知”团队倾情打造,以漫画形式,生动展现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讲好知识产权法治故事,传递知识产权保护强音。  2021年第1期与大家分享一个关于搭建式积木著作权保护的案例。简要案情请滑动下方文字▼▼▼  基本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方教具有限公司、上海雅讯智能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费希尔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创意组合模型的研发、制造和销售。自2000年起,其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主要用于大学生创新教育的教学实践,在全国高校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本案权利商品系由上诉人于2004年推出,内含拼装组件及安装说明书,消费者可以依照安装说明书所载拼装步骤分别搭建成30种展现不同机械结构原理的立体模型。消费者还可以根据自己的创意搭建出30种之外的造型。两被上诉人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亦内含与权利商品相同的拼装组件且附装配手册,装配手册中的展示图与权利商品实质相同。两被上诉人在展会现场陈列的搭建完成的部分立体造型与权利商品相同。  费希尔技术公司认为,权利商品中30个立体模型实物构成立体作品;安装说明书中载有已搭建完成的30种静态模型展示图样、102幅拼装组件展示图例均构成产品设计图;组件拼装步骤图构成示意图。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权利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及发行权,且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包括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100万元等。河北漫画版权申请  裁判结果版权中心登记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装说明书中的102幅拼装组件图例、30种静态模型图样、30种组件拼装步骤图示,分别构成图形作品、示意图作品。被控侵权产品装配手册中记载相应图样与上述作品构成实质性相同,两被告复制、发行装配手册,构成对上述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署名权的侵害。  一审法院未认定30个立体模型实物构成作品,理由是30种静态模型尚处于设想性的“腹稿”状态,还仅停留在“可搭建”的阶段,缺少“已搭建完成”这一关键的外在表达,属于思想领域,不具备可感知性,无法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未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东方教具公司、雅讯科技公司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的复制、发行,停止对涉案图形作品署名权之侵害,共同赔偿费希尔技术公司经济损失、财产保全申请费及合理支出合计16万元。  费希尔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主张除了一审认定的图形作品外,30种立体模型亦构成“立体作品”“科学作品”,被上诉人制造、销售侵权商品构成对上诉人立体作品著作权的侵害;应支持不正当竞争部分的诉请;一审判赔数额过低。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除一审已认定的图形作品外,涉案30种立体造型亦符合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模型作品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模型作品;两被上诉人未经作为著作权人的上诉人许可,以同样方式生产、销售涉案商品,实质上是行使了对30件模型作品的复制许可权,侵犯了上诉人对30种模型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在此基础上,本案的赔偿数额予以改判。据此,一审关于不正当竞争部分的判决应予维持,撤销部分判决,并判决东方教具等两公司停止对30种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共同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7.5万元。申请版权作品登记证  案例索引  一审: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民初24421号  二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68号专利申请费用是多少这里先展示这个案件的主角下图中的30个立体造型(包括平面图示和立体实物)湖北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漫知视界】第1期:积木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积木模型作品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积木模型作品是一种具有艺术性和创造性的手工艺品,近年来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喜爱。然而,由于积木模型作品的特殊性,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本文将探讨积木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问题。 一、积木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积木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归属取决于创作人的身份。如果积木模型作品是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其著作权归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积木模型作品是由自然人创作的,其著作权归属于该自然人。 二、积木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内容 积木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以下内容: 1. 发表权:决定积木模型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积木模型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3. 修改权: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积木模型作品的权利。 4.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积木模型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5. 复制权: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积木模型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6.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7.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8. 展览权: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9. 表演权: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10. 放映权: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11. 广播权: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12.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13. 摄制权:以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4. 改编权: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5. 翻译权: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6. 汇编权: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三、积木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积木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 12 月 31 日。 四、积木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认定 积木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 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 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窃他人作品的。 6.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 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 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五、积木模型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措施 为了保护积木模型作品的著作权,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加强著作权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著作权意识。 2. 加强对积木模型作品的登记和管理,建立健全的著作权登记制度。 3. 加强对积木模型作品的监管,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 4. 加强对积木模型作品的保护,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机制。 5. 加强对积木模型作品的利用,促进积木模型作品的传播和发展。 总之,积木模型作品是一种具有艺术性和创造性的手工艺品,其著作权保护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我们应该加强对积木模型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促进积木模型作品的发展和传播。